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人寿保险和“合理避债”联系了起来。但需要注意的是,“避债”行为在哪都是违法的,人寿保险仅能在满足某些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实现债务的相对隔离!今天小沃就来聊聊人寿保单“债务隔离”功能的认识误区,一起看看吧。
错误说法:人寿保单不被冻结、欠债不还、离婚不分
真相
这种说法过于简单粗暴,与实际生活的复杂性不符合。
人寿保险的财产属性主要表现为保单的现金价值、年金、分红、理赔金等形式,而此类型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可以不被冻结?
答案可以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简称规定)中找到。
民诉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要给被强制执行的人员及其家属保留生活必需品,而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所列举的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生活必需品及财产中,并未看到人寿保单在其列。
即意味着,人寿保单就其财产属性而言是存在被冻结、扣押、查封的可能性的。
也正因存在这种可能,一旦保单相关权益归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必然会被用作清偿其债务。
而利用保单的现金价值、年金、理赔金归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人,从而避开保单财产属于归属于债务风险最高的人,就有可能实现保单“债务隔离”的目的。
比如,很多创业的中、小企业主,在利用保单做家庭财富风险规划时,一定要避免家庭中债务风险最大的成员作为保单的投保人。
保险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的隔离和保全,是根据人寿保险的特殊法律结构进行合理设置达成的。
人寿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很多情况下是不同的个体,尤其受益人很有可能是投被保人之外的第三人,虽然为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也需要支付相应对价保全保单。
错误说法:投资性的人寿保险会被抵债,但保障型、不带分红的人寿保险就不会被抵债
真相
从上文提到的民诉法和规定中列示的,关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名录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投资型、还是保障型的人寿保险,只要转化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权益,被执行的宿命是逃不过的。
不过在现实判例中,确实存在保障型人寿保险在被执行过程中未被强制解除的案例。
2014年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浙温执复字第36号案例中,由于被执行人虞某燕、黄某投保的七份保单,是以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和疾病为投保内容,具有人身保障功能,如果强制执行会损害被保险人的生存权益。因此,上述保单未被强制执行。
由此可以解读到,投资型和保障型的人寿保险在被执行过程中,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如果上述案例中的保单为投资型保单,结果就极有可能发生反转。
错误说法:投保人死亡后,保单不会被用于清偿投保人债务
真相
如果原投保人生前没有对保单做任何安排,也没有指定第二投保人,那么作为投保人权益的保单现价,就会被当成投保人的遗产发生继承,而遗产在被继承前,必须先清偿投保人生前的债务。
所以,我们在讨论若投保人身故,其保单是否会被用于生前债务清偿,都是基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保单设计。
若投保人身故,被保险人依然健在,因涉及第三人权益,一般情况下,即使债权人进行债务追偿,司法机关也会酌情考虑第三人权益。
如果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则必须变更投保人,那属于原投保人(已身故)的权益也会随之发生转移。
错误说法:投保时,身故受益人默认为法定即可
真相
很多客户在投保时,对身故受益人的设计相对简单;而保险公司对没有特意做受益人设计的合同,一般会默认为“法定受益人”。
但实际生活中,法定受益人很多时候并非特定指向,如果法定受益人不明确,就很可能导致财富归属并非投保人本意。
身故受益人默认为法定,是否会被认为指定不明?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若没有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然而,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身故受益人指定为“法定”是按照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次序确定继承人的范围、身份,并不应被当作遗产处理,那么这样的指定也不应被认定为指定不明。
身故受益人默认为法定,能否保全财产,让债务相对“隔离”了呢?
举个例子。翟总是一位公司老板,十分具有忧患意识,在生意红火的时候为自己先后购置了总额500万元的保险,在身故受益人一栏默认法定。
后期翟总生意每况愈下,资产虽达千万,但银行贷款还有2000万元。一日翟总不幸遭遇交通事故意外身故,银行得知后随即展开贷款追缴行动,要求法院冻结其全部资产。
在上例中,翟总已经指定受益人为法定,则该保险金不必作为其遗产优先进行清偿债务。
与此同时,这张保单的第一法定继承人包括翟总妻子、两个孩子和翟总父母(假设翟总父母健在)。
因夫妻双方负有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翟总妻子作为共同债务人,在取得1/5保险金成为其个人财产后,要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翟总所欠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而翟总父母和两个孩子则无需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如此设计身故受益人,应该未必达成了翟总当初投保时的初衷,也没有完成达成资产保全和隔离的功效。
综上所述,人寿保单并不本身具有“债务隔离”的功能,而是由其特殊保险架构的法律关系所决定,其只是依据保险合同,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财产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进行了合理合法的转移,从而达到了财产保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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